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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fa必发市|闪电比分|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2期
编辑:bifa物流公司 时间:2025-07-20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ღ◈◈,于2012年6月25日-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闪电比分ღ◈◈。市委书记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ღ◈◈,副主任宋伟分别主持会议ღ◈◈,副主任邬和民主持法制讲座ღ◈◈,副主任成岳冲ღ◈◈、苏利冕ღ◈◈、施孝国ღ◈◈、翁鲁敏ღ◈◈、胡谟敦及秘书长杨剑耀共47人出席会议ღ◈◈。副市长张明华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戴龙军ღ◈◈、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ღ◈◈、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郑菊红列席会议ღ◈◈。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ღ◈◈,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ღ◈◈,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ღ◈◈,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ღ◈◈。会议纪要如下ღ◈◈:

  一ღ◈◈、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ღ◈◈。会议听取了市交通委主任劳可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ღ◈◈。会议认为ღ◈◈,《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1998年实施以来ღ◈◈,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ღ◈◈,有力促进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制度化ღ◈◈、规范化和法制化ღ◈◈。由于制定时间较早ღ◈◈,现行条例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抵触ღ◈◈,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也不相适应ღ◈◈,同时在营运权管理ღ◈◈、投放机制和行业准入退出等一些重大问题上需进一步明确ღ◈◈,因此ღ◈◈,有必要通过修改加以完善和规范ღ◈◈。经审议ღ◈◈,会议对修订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ღ◈◈。为慎重立法ღ◈◈,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ღ◈◈,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ღ◈◈。

  二ღ◈◈、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外经贸局局长俞丹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说明ღ◈◈。会议认为ღ◈◈,《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ღ◈◈,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ღ◈◈,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ღ◈◈,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ღ◈◈,特别是国务院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出台新的管理条例以来ღ◈◈,《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ღ◈◈,应及时予以废止ღ◈◈。经过审议和表决ღ◈◈,会议作出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ღ◈◈,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废止ღ◈◈。

  三ღ◈◈、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叶双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ღ◈◈,经审议表决ღ◈◈,作出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ღ◈◈。

  四ღ◈◈、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剑耀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ღ◈◈、《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的议案ღ◈◈。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闪电比分ღ◈◈、《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ღ◈◈。

  六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ღ◈◈、副主任宋伟在完成会议各项议程后作了重要讲话ღ◈◈,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ღ◈◈,并对新一届常委会履职提出了要求ღ◈◈。(讲话稿另发)

  5.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ღ◈◈、《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的议案ღ◈◈;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ღ◈◈,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ღ◈◈,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ღ◈◈,维护出租汽车乘客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ღ◈◈,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ღ◈◈,并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ღ◈◈,现提请审议ღ◈◈。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ღ◈◈,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ღ◈◈:

  现行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2月1日实施以来ღ◈◈,于2003年6月和2004年5月作了两次修改ღ◈◈。《条例》颁布实施以来ღ◈◈,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ღ◈◈,有力促进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制度化ღ◈◈、规范化和法制化ღ◈◈。

  然而ღ◈◈,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ღ◈◈,迫切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予以修改完善ღ◈◈。一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有抵触ღ◈◈。由于《物权法》等新的法律ღ◈◈、法规的颁布施行ღ◈◈,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之有抵触ღ◈◈。如《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以下简称营运权)可以依法质押ღ◈◈、继承ღ◈◈。根据《物权法》ღ◈◈、《担保法》及《继承法》的规定ღ◈◈,可用于质押ღ◈◈、继承的标的必须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或权利ღ◈◈,而营运权是一种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准入许可事项ღ◈◈,不属于质押物或遗产范畴ღ◈◈,因此以质押ღ◈◈、继承方式取得营运权的规定是不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ღ◈◈,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加以调整和完善ღ◈◈,以确保《条例》与有关法律相一致ღ◈◈。二是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ღ◈◈。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ღ◈◈,近年来以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为核心ღ◈◈,采取新增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ღ◈◈、服务质量考评等创新管理方式ღ◈◈,我们认为是可行有效的ღ◈◈。为了提升这些创新手段的法律效力ღ◈◈,应将其上升到法规层面写入《条例》ღ◈◈。此外ღ◈◈,对驾驶员社会保险ღ◈◈、劳动环境等权益保障都没有明确规定ღ◈◈,也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予以明确和规范ღ◈◈。三是一些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明确ღ◈◈。现行《条例》对营运权管理ღ◈◈、投放机制和行业准入退出等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ღ◈◈,如对营运权有偿使用15年到期后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规定ღ◈◈,对经营者ღ◈◈、车辆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规定得不够具体ღ◈◈,尤其是对退出机制规定不够明确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规模化经营和服务质量提升ღ◈◈,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加以完善和规范ღ◈◈,以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水平ღ◈◈。

  2008年ღ◈◈,我委作为代起草单位ღ◈◈,组织开展了立法后评估ღ◈◈,提出了修改的建设性思路ღ◈◈。2009年至2010年会同市政协ღ◈◈、市总工会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问题进行调研ღ◈◈,并多次开展了营运权管理ღ◈◈、行业准入退出等有关重大问题研究论证ღ◈◈,进一步明确了《条例》修改的方向性意见ღ◈◈。2010年11月我委全面启动《条例》修改工作ღ◈◈。2011年3月ღ◈◈,我委还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明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涉及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ღ◈◈,提出了有关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ღ◈◈。随着修改工作推进ღ◈◈,2011年4月经商请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财经工委ღ◈◈、法工委同意ღ◈◈,调整了修改思路ღ◈◈:(1)《条例》由适度修改调整为全面修订ღ◈◈;(2)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归并入《条例》ღ◈◈。此后ღ◈◈,我委多次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ღ◈◈,并通过走访ღ◈◈、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ღ◈◈,广泛征询了出租汽车公司ღ◈◈、驾驶员ღ◈◈、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ღ◈◈,市人大代表ღ◈◈、政协委员ღ◈◈,公安ღ◈◈、工商等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ღ◈◈;2011年6月中旬ღ◈◈,还会同市政府法制办专门邀请省人大法工委ღ◈◈、交通运输部ღ◈◈、省交通运输厅ღ◈◈、宁波大学ღ◈◈、宁波工程学院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及市人大ღ◈◈、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进行立法咨询ღ◈◈。同时ღ◈◈,市委ღ◈◈、市人大ღ◈◈、市政府有关领导一直高度关注和支持《条例》修改工作ღ◈◈,2011年3月王辉忠书记作了“出租汽车条例修订已刻不容缓ღ◈◈,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专门批示ღ◈◈;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有关情况汇报ღ◈◈,并提出修改要求ღ◈◈。在此过程中ღ◈◈,我委综合研究ღ◈◈、充分吸收各方意见ღ◈◈,反复修改必发ღ◈◈,ღ◈◈、数易其稿ღ◈◈,形成了《草案》上报稿ღ◈◈,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9月依程序上报至市政府ღ◈◈;同时ღ◈◈,为降低《条例》修改的风险ღ◈◈,我委委托第三方作了《条例》修订的信访风险评估ღ◈◈,评估报告也一并上报ღ◈◈。

  接到我委的上报稿后ღ◈◈,市法制办按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ღ◈◈,并专门赴奉化市ღ◈◈、慈溪市ღ◈◈、北仑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三地有关部门以及镇海区ღ◈◈、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ღ◈◈。为使《草案》更符合民意ღ◈◈,市法制办还专门举行座谈会听取了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者ღ◈◈、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ღ◈◈、驾驶员代表的意见ღ◈◈,并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ღ◈◈,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ღ◈◈。在此基础上ღ◈◈,结合交通运输部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闪电比分ღ◈◈、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改颁布ღ◈◈,市法制办对《草案》又进行了数次修改后ღ◈◈,呈送市政府ღ◈◈。2012年5月30日ღ◈◈,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草案》ღ◈◈。

  (一)关于出租汽车规模化ღ◈◈、公司化经营闪电比分ღ◈◈。为改变我市出租汽车经营主体规模小而散ღ◈◈,服务质量参差不齐ღ◈◈、抗风险能力弱的现状ღ◈◈,加快推进规模化ღ◈◈、公司化经营ღ◈◈,《草案》第五条ღ◈◈、第十条ღ◈◈、第十三条主要从以下五方面作了规定ღ◈◈:一是确立了“总量调控ღ◈◈、公平竞争ღ◈◈、规范经营ღ◈◈、优质服务ღ◈◈、方便公众”经营管理总体原则ღ◈◈;二是规定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通过兼并ღ◈◈、收购ღ◈◈、重组等方式ღ◈◈,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组建公司ღ◈◈,实现规模化ღ◈◈、公司化经营ღ◈◈;三是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的营运条件和申请准入标准ღ◈◈,如规定公司要有与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等ღ◈◈,确保规模经营ღ◈◈;四是规定原个体经营者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规模要求依法组建公司的ღ◈◈,组建的公司可取得营运权ღ◈◈。五是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或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公司ღ◈◈。

  (二)关于营运权管理ღ◈◈。营运权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核心ღ◈◈,也是本次《条例》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ღ◈◈。修订时着重对以下五方面作了明确ღ◈◈:

  1.营运权使用方式ღ◈◈。出租汽车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ღ◈◈,运力资源属于有限公共资源配置ღ◈◈。目前ღ◈◈,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方式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ღ◈◈,利弊互存ღ◈◈、观点分歧ღ◈◈,加之无上位法规定ღ◈◈,全国各地做法亦不相同ღ◈◈。因此ღ◈◈,一是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关于营运权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及“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出让政策”规定ღ◈◈;二是本着尊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原则ღ◈◈,兼顾政策连续性和发展长远性ღ◈◈,也为避免产生新矛盾ღ◈◈,确保行业平稳和社会稳定ღ◈◈,第十一条规定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ღ◈◈,并明确要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ღ◈◈,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ღ◈◈、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ღ◈◈。与此同时ღ◈◈,为确保这项政府非税收入“取之于民ღ◈◈,用之于民”ღ◈◈,第十一条还规定ღ◈◈:一是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市ღ◈◈、县(市)人民政府确定ღ◈◈;二是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ღ◈◈,以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ღ◈◈;三是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出租汽车指挥调度ღ◈◈、停靠站点ღ◈◈、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等ღ◈◈。

  2.营运权期限ღ◈◈。从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经营管理角度出发ღ◈◈,过长的经营期限ღ◈◈,既不利于通过服务质量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ღ◈◈,实现规模化ღ◈◈、集约化经营ღ◈◈;也容易产生恶意炒卖营运权甚至哄抬营运权价格现象ღ◈◈,故有必要合理调整营运权使用期限ღ◈◈。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出租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ღ◈◈,以及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不超过10年的规定ღ◈◈、《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营运权期限不超过8年的规定ღ◈◈,兼顾确保运营车辆安全等因素ღ◈◈,第十二条规定《条例》修订施行后取得的营运权期限统一为8年ღ◈◈。

  3.营运权取得和收回ღ◈◈。营运权的取得和收回问题ღ◈◈,既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利益调整ღ◈◈,又关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和把握ღ◈◈,《草案》具体调整完善如下ღ◈◈:第九条规定了营运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投标ღ◈◈、依法转让以及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取得ღ◈◈。第十五条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ღ◈◈,规范营运权的转让行为ღ◈◈,避免出租车客运经营权非法转让ღ◈◈,并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了“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ღ◈◈,在经营期限内无法继续经营的ღ◈◈,由运管机构依法收回ღ◈◈,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投放”ღ◈◈。与此同时ღ◈◈,《草案》取消了原规定的公开拍卖ღ◈◈、继承等方式ღ◈◈,主要考虑拍卖方式大幅提高了经营成本ღ◈◈,增加经营和管理风险ღ◈◈,影响行业健康发展ღ◈◈;继承方式则有违《物权法》ღ◈◈、《担保法》及《继承法》的规定ღ◈◈。现行《条例》对营运权如何收回未作明确规定ღ◈◈。经营者在取得营运权后ღ◈◈,存在以卖断营运权方式变相转让ღ◈◈、转嫁风险等严重违规行为ღ◈◈。因此ღ◈◈,《草案》第十九条对营运权使用作了五种情形的禁止性规定ღ◈◈;同时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ღ◈◈,以及营运车辆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ღ◈◈,由运管机构收回其营运权ღ◈◈,并吊销营运权证ღ◈◈,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ღ◈◈。

  4.营运权到期处置ღ◈◈。经营权到期处置ღ◈◈,事关行业利益调整ღ◈◈,直接影响行业服务延续ღ◈◈。如处置不慎ღ◈◈,将严重影响行业和社会稳定ღ◈◈。为妥善处理到期后的营运权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营运权使用期限无论是8年的ღ◈◈,还是本条例施行前取得期限为15年的ღ◈◈,期满后一律终止ღ◈◈,并均由运管机构注销营运权证ღ◈◈。这样ღ◈◈,既符合许可法等法律规定ღ◈◈,也有利于消除现有经营者的心理预期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私下炒卖营运权现象ღ◈◈。同时ღ◈◈,参照杭州ღ◈◈、武汉等地的成功做法ღ◈◈,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运权期满终止后ღ◈◈,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下列规定的ღ◈◈,可以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ღ◈◈:一是原出租汽车经营公司ღ◈◈,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ღ◈◈,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ღ◈◈;二是原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ღ◈◈,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ღ◈◈,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依法组建公司的ღ◈◈,由依法组建的公司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ღ◈◈;三是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ღ◈◈,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ღ◈◈。同时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或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ღ◈◈,不能取得营运权ღ◈◈。

  (三)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准入退出机制ღ◈◈。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主要是经营者ღ◈◈、车辆和驾驶员三个层面ღ◈◈。为有效发挥法规制约功能和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ღ◈◈,《草案》在进一步完善准入条件规范的同时ღ◈◈,着重对退出机制作了更为明确ღ◈◈、更具操作性的规定ღ◈◈。

  1.经营者准入退出ღ◈◈。第十八条ღ◈◈、第十九条ღ◈◈、第二十条第一ღ◈◈、二款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ღ◈◈。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严重违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ღ◈◈,责令限期整改ღ◈◈;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ღ◈◈,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项目ღ◈◈,并自吊销或者取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项目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ღ◈◈。

  2.驾驶员准入退出ღ◈◈。出租汽车行业作为服务性行业ღ◈◈,对驾驶员优质服务ღ◈◈、安全行车有较高要求ღ◈◈。因此ღ◈◈,《草案》第二十四条ღ◈◈、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行为规范ღ◈◈,同时还在相关条款中对驾驶员的营运服务明确了三方面制度ღ◈◈: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公众监督制度ღ◈◈,每车每人配备服务监督卡ღ◈◈,接受乘客监督ღ◈◈。二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营运行为累计记分制度ღ◈◈,并纳入服务质量考评体系bifa必发ღ◈◈。三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退出制度ღ◈◈,即除可按《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外ღ◈◈,对违法营运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驾驶员实行重新学习考试ღ◈◈;有严重违法行为的ღ◈◈,由运管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ღ◈◈,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ღ◈◈。

  3.车辆条件和退出ღ◈◈。为确保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尤其是群众对出租汽车需求的不断变化ღ◈◈,第二十六规定了出租汽车的性能要求ღ◈◈、配备标准和车容车貌等基本规范ღ◈◈;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出租汽车车辆定期检测和必须更新的条件ღ◈◈;为鼓励提前更新ღ◈◈,规定提前更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原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出租汽车ღ◈◈,可转为非营运车辆ღ◈◈。

  (四)关于驾驶员的权益保障ღ◈◈。为更好地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ღ◈◈,加强行业管理ღ◈◈、促进社会管理ღ◈◈,充分体现法制的人性化ღ◈◈,结合《合同法》ღ◈◈、《劳动合同法》等规定ღ◈◈,《草案》着重对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ღ◈◈:

  1.建立行业协会和工会ღ◈◈。第八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ღ◈◈,畅通利益诉求渠道ღ◈◈,及时调解劳动纠纷ღ◈◈,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ღ◈◈。同时ღ◈◈,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ღ◈◈,加强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合法权益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ღ◈◈。

  2.规范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利益关系ღ◈◈。第十八条第六项中规定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实行驾驶员代替班制度ღ◈◈、免收驾驶员必要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办法ღ◈◈,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劳动强度ღ◈◈。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经营合同ღ◈◈。经营者聘用驾驶员的ღ◈◈,要求经营者须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ღ◈◈、签订劳动合同ღ◈◈,为驾驶员缴纳各种规定的社会保险费ღ◈◈;实行承包经营的ღ◈◈,则要求严格执行承包费限定标准ღ◈◈,并禁止再次转包ღ◈◈,并在第四十一条中对超过限定标准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ღ◈◈。

  3.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ღ◈◈。第十一条要求安排资金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设施ღ◈◈,以满足出租汽车驾驶员餐饮ღ◈◈、休息ღ◈◈、车辆清洗ღ◈◈、车辆快修服务等需要ღ◈◈,改善工作环境ღ◈◈;第三十四条要求有关部门在客流集中地ღ◈◈、客运集散地和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以及免费开放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ღ◈◈。

  4.明确乘客的乘车义务和责任ღ◈◈。《草案》第二十八条ღ◈◈、第二十九条对乘客文明乘车ღ◈◈、按实付费ღ◈◈、损害赔偿提出了相关要求ღ◈◈,确保驾驶员与乘客的权利义务对等ღ◈◈。

  (五)关于区域出租汽车ღ◈◈。在立法调研过程中ღ◈◈,镇海区ღ◈◈、北仑区ღ◈◈、奉化市等人民政府强烈要求设置关于投放区域出租车的规定ღ◈◈,且部分人大代表ღ◈◈、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也多次提出该提案ღ◈◈、议案ღ◈◈,为此ღ◈◈,在《草案》中专门对区域出租汽车做了规定ღ◈◈。《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本市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分别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作出ღ◈◈,第四款分别针对镇海区ღ◈◈、北仑区和各县(市)对区域出租汽车的投放做了规定ღ◈◈,即“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ღ◈◈,各县(市)和镇海区ღ◈◈、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ღ◈◈。其中镇海区和北仑区范围内的ღ◈◈,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ღ◈◈,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ღ◈◈;其他县(市)范围内的ღ◈◈,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ღ◈◈。这一规定将较好地缓解特定区域的“打的难”问题闪电比分ღ◈◈。同时ღ◈◈,为了避免区域出租车的投放扰乱其他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ღ◈◈,《草案》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中明确规定“区域出租汽车的营运起点应当在其核定区域内”ღ◈◈,并对违反该项行为的ღ◈◈,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处罚条款ღ◈◈。此外ღ◈◈,考虑到区域出租汽车在管理制度上具有其特殊性ღ◈◈,《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ღ◈◈,各县(市)和镇海区ღ◈◈、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及管理实际ღ◈◈,制定有关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ღ◈◈。

  (六)关于管理体制和有关制度ღ◈◈。《草案》第四条明确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ღ◈◈,并在第二款中对具体的实施管理机构作了原则规定ღ◈◈。去年机构改革中ღ◈◈,我委新设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出租汽车ღ◈◈、公交ღ◈◈、市域客运ღ◈◈、轨道交通等实施行业管理ღ◈◈。但该机构目前尚未取得行政执法权ღ◈◈,有关的行政执法权仍由市公管处在行使ღ◈◈。从县区机构设置情况看必发bifaღ◈◈,ღ◈◈,有的已设立城市客运管理中心ღ◈◈,有的仍由当地公管所负责管理ღ◈◈。考虑到该机构的不确定性ღ◈◈,第二款表述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ღ◈◈。”《草案》第六条中对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作了规定ღ◈◈,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科学化ღ◈◈、规范化ღ◈◈。为了更好地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ღ◈◈,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优胜劣汰ღ◈◈,《草案》第七条对服务质量信誉综合考评制度的建立以及结果应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设定ღ◈◈。《草案》法律责任的设定ღ◈◈,把握和体现了以下原则ღ◈◈:一是国家和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ღ◈◈,原则上不予重复ღ◈◈;二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ღ◈◈;三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精神ღ◈◈,降低了罚款额度ღ◈◈、统一了处罚标准ღ◈◈、明确了处罚程序ღ◈◈,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ღ◈◈;四是加大了对非法运营ღ◈◈、拒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ღ◈◈;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以经营者为主要处罚对象的规定ღ◈◈,促使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ღ◈◈;六是规定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ღ◈◈、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业管理中违反职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ღ◈◈。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ღ◈◈。为了修订好本条例ღ◈◈,市人大财经委ღ◈◈、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前介入《条例(修订草案)》的调研ღ◈◈、修改和论证工作ღ◈◈。2010年11月ღ◈◈,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启动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ღ◈◈,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ღ◈◈、完善和规范ღ◈◈。今年5月30 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ღ◈◈。与此同时ღ◈◈,我委就《条例(修订草案)》又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ღ◈◈。6月7日ღ◈◈,市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ღ◈◈,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ღ◈◈。现将初步审议意见报告如下ღ◈◈: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ღ◈◈,1998年2月正式实施ღ◈◈,2003年ღ◈◈、2004年分别作了修改ღ◈◈。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ღ◈◈。但是ღ◈◈,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ღ◈◈,对出租汽车运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ღ◈◈。一是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行ღ◈◈,需要对条例加以修改ღ◈◈。二是原有的出租汽车管理模式需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ღ◈◈,作进一步的完善ღ◈◈,如营运权的配置ღ◈◈、运力投放机制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ღ◈◈、营运权到期处置等问题ღ◈◈,亟待通过修改条例予以进一步明确ღ◈◈。三是人大代表也多次就《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提出议案ღ◈◈。因此ღ◈◈,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ღ◈◈。

  《条例(修订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ღ◈◈、论证ღ◈◈,对经营许可ღ◈◈、营运管理ღ◈◈、监督与服务ღ◈◈、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规范ღ◈◈。既体现了上位法的基本精神ღ◈◈,又总结吸收了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中好的经验ღ◈◈。同时ღ◈◈,借鉴了杭州等地出租汽车管理的做法ღ◈◈。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ღ◈◈,条例内容基本可行ღ◈◈。

  1bifa必发ღ◈◈、关于出租汽车管理及利益处理问题ღ◈◈。出租汽车管理的好坏ღ◈◈,事关城市的整体形象ღ◈◈。当前ღ◈◈,我市的出租汽车管理有时不够到位ღ◈◈,服务质量尚不够高ღ◈◈。因此ღ◈◈,在规范管理ღ◈◈,优质管理ღ◈◈,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形象方面ღ◈◈,要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ღ◈◈。出租汽车又事关利益各方ღ◈◈,处理不当ღ◈◈,容易引发各种问题ღ◈◈。因此ღ◈◈,在条例的修改中ღ◈◈,要明确新老体制的过渡ღ◈◈、利益各方的权责ღ◈◈,确保平稳ღ◈◈、顺利过渡ღ◈◈。

  2ღ◈◈、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属性定位问题ღ◈◈。我们认为ღ◈◈,出租汽车行业的属性定位应该是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ღ◈◈,首先要满足百姓的出行需要ღ◈◈。但是ღ◈◈,目前我市出租汽车投放明显偏少ღ◈◈,变成稀缺资源ღ◈◈,造成百姓打的难ღ◈◈,出租汽车营运权证私下炒卖价格畸高等问题ღ◈◈。因此ღ◈◈,建议加大出租汽车的投放力度ღ◈◈,保持供求的相对平衡ღ◈◈。

  3ღ◈◈、关于营运权使用问题ღ◈◈。国务院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ღ◈◈: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出让政策ღ◈◈,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ღ◈◈,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ღ◈◈。这个规定已经8年了ღ◈◈,我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的规定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ღ◈◈,建议及早明确ღ◈◈。

  4ღ◈◈、关于营运权取得问题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除通过服务质量招标ღ◈◈、投标ღ◈◈、依法转让二种方式外ღ◈◈,第三种“以其他公平ღ◈◈、公正的方式取得”的表述太过笼统ღ◈◈,难以操作ღ◈◈,最好能具体和明了ღ◈◈。

  5ღ◈◈、关于规模化ღ◈◈、公司化经营问题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满终止后ღ◈◈,原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ღ◈◈,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ღ◈◈,按要求组建公司或由出租汽车公司兼并的ღ◈◈,可以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ღ◈◈。这样规定可能会出现假公司真挂靠现象ღ◈◈,最好有制约的措施ღ◈◈。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的安排ღ◈◈,市外经贸局起草了《关于提请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ღ◈◈。该议案已经2012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ღ◈◈,现提请审议ღ◈◈。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ღ◈◈,就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ღ◈◈:

  自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颁布实施《条例》以来ღ◈◈,截至2011年年底ღ◈◈,我市经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累计有1145家ღ◈◈。《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ღ◈◈,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ღ◈◈,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ღ◈◈,特别是国务院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出台新的管理条例以来ღ◈◈,我市《条例》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ღ◈◈。主要理由有两条ღ◈◈:

  《条例》第二条ღ◈◈、第三条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ღ◈◈,外国贸易商ღ◈◈、制造厂商ღ◈◈、货运代理商ღ◈◈、工程承包商bifa必发ღ◈◈、咨询公司ღ◈◈、投资公司ღ◈◈、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宁波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先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闪电比分ღ◈◈,而后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ღ◈◈。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ღ◈◈,其中第138项规定废止了对外国贸易商ღ◈◈、制造商ღ◈◈、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ღ◈◈。至此ღ◈◈,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只需到工商部门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即可ღ◈◈,而无需再经过审批核准ღ◈◈,《条例》的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ღ◈◈。

  2006年ღ◈◈,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ღ◈◈,市人大曾就废止《条例》向我局征求意见ღ◈◈,并将废止《条例》纳入了次年的立法计划闪电比分ღ◈◈。当时为避免出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上的空缺ღ◈◈,经请示商务部ღ◈◈,我局建议市人大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正式管理办法之前暂时保留《条例》ღ◈◈。2010年11月19日ღ◈◈,国务院发布第584号令ღ◈◈,明确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4号)ღ◈◈,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等内容作了全面和详细的规定ღ◈◈。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ღ◈◈,我市《条例》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ღ◈◈。

  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ღ◈◈,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ღ◈◈:

  《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是1995年10月12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ღ◈◈,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的ღ◈◈。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ღ◈◈,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ღ◈◈,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ღ◈◈,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ღ◈◈。但是ღ◈◈,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制ღ◈◈,且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ღ◈◈,《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ღ◈◈。

  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出了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ღ◈◈。财经委员会建议废止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ღ◈◈。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ღ◈◈,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ღ◈◈,请予审议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ღ◈◈,经国务院批准ღ◈◈,2012年财政部代理发行25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ღ◈◈。据此ღ◈◈,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2]27号)ღ◈◈,核定我市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17亿元ღ◈◈,3年期ღ◈◈、5年期各50%ღ◈◈。同时ღ◈◈,明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要严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ღ◈◈,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bifa必发ღ◈◈,ღ◈◈,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ღ◈◈,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ღ◈◈。

  按照上述要求ღ◈◈,结合我市2009年地方政府债务到期偿还等实际情况ღ◈◈,经财政部核准ღ◈◈,现拟对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如下ღ◈◈:安排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7亿元ღ◈◈,同时相应安排支出17亿元ღ◈◈,其中ღ◈◈:

  一bifa必发ღ◈◈、市级支出9.5亿元ღ◈◈,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ღ◈◈,具体项目为轨道交通2号线亿元ღ◈◈、毛家坪水厂出厂管复线亿元ღ◈◈。

  二ღ◈◈、转贷县(市)ღ◈◈、区支出7.5亿元ღ◈◈,用于教育ღ◈◈、水利ღ◈◈、保障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ღ◈◈,具体项目为海曙区校安工程加固0.36亿元ღ◈◈,江北区学校建设1亿元ღ◈◈,江东区铁路东站配套工程建设1亿元ღ◈◈,余姚穴湖保障房工程1亿元ღ◈◈,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和东江ღ◈◈、剡江奉化段堤防整治工程2.14亿元ღ◈◈,宁海县技工学校迁建工程1亿元ღ◈◈,象山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1亿元ღ◈◈。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列入预算后ღ◈◈,2012年市级当年公共财政预算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287.47亿元调整为304.47亿元ღ◈◈,增加17亿元ღ◈◈;同时ღ◈◈,相应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7亿元ღ◈◈,其中本级支出增加9.5亿元ღ◈◈、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增加7.5亿元ღ◈◈,上解支出ღ◈◈、补助下级支出ღ◈◈、调出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安排的支出保持不变ღ◈◈,支出合计为304.47亿元ღ◈◈,收支仍保持平衡ღ◈◈。

  本次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ღ◈◈,将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ღ◈◈,争取尽早将债券资金落实到位ღ◈◈。同时ღ◈◈,市级财政将统筹安排综合财力ღ◈◈,承担和落实还本付息责任ღ◈◈。分配到县(市)ღ◈◈、区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ღ◈◈,根据“谁用谁还”的原则ღ◈◈,由市级财政与各地财政签订债券转贷协议ღ◈◈,并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和还本付息ღ◈◈。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ღ◈◈。

  会议原则同意市政府提出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意见ღ◈◈,决定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ღ◈◈。债券资金中转贷县(市)区支出部分ღ◈◈,按相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ღ◈◈。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ღ◈◈,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和加强自身建设ღ◈◈,主任会议提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ღ◈◈,请予审议ღ◈◈。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ღ◈◈,现就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修改草案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ღ◈◈:

  议事规则和守则自1988年首次制定通过以来ღ◈◈,已先后经过四次修改ღ◈◈,现沿用的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修改通过的ღ◈◈。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从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和加强自身建设出发ღ◈◈,认为有必要对两项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ღ◈◈,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ღ◈◈:

  在修改过程中ღ◈◈,我们坚持制度的稳定性ღ◈◈、连续性原则ღ◈◈,把法律有要求闪电比分ღ◈◈、实践有经验ღ◈◈、外地有做法的具体内容统筹结合起来ღ◈◈,力求使两项制度的修改更具针对性ღ◈◈、可操作性ღ◈◈。

  现提交审议的议事规则由原来的九章四十四条改为九章四十六条ღ◈◈。除了个别文字上的斟酌改动外ღ◈◈,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ღ◈◈:

  3.删除第二章第十一条ღ◈◈。从九届开始ღ◈◈,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就不再相互邀请对方领导参加会议ღ◈◈。经与市政协商议ღ◈◈,本届拟参照省里做法ღ◈◈。

  4.在第四章中增加关于议案修正案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两款内容ღ◈◈,主要是参照了上海ღ◈◈、广州等地的做法ღ◈◈。

  5.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ღ◈◈,主要是参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新规定ღ◈◈。

  6.在第五章中新增一条关于“询问”的具体规定ღ◈◈,主要是根据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以及兄弟市的先行做法ღ◈◈。

  7.在第六章第四十条和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ღ◈◈,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发言ღ◈◈,不受法律追究”等内容ღ◈◈,主要是参照全国人大和广州等地相关规定ღ◈◈。

  1.为了与新形势ღ◈◈、新要求和新提法相适应ღ◈◈,对守则的制定依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等内容作了较大修改ღ◈◈。

  3.根据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ღ◈◈,在第五条新增一款有关权利保护的规定ღ◈◈。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ღ◈◈,已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ღ◈◈。本次会议ღ◈◈,一是审议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ღ◈◈,废止了《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ღ◈◈。鉴于物权法ღ◈◈、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形势与运行管理模式变化ღ◈◈,对这两项地方性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废止是十分必要的ღ◈◈。二是批准了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ღ◈◈。审查并批准市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和债券收支安排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ღ◈◈。本次会议依法作出批准决议ღ◈◈,这是常委会主动服务全市中心工作ღ◈◈,积极支持政府加快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ღ◈◈。三是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ღ◈◈,印发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市人大代表安排方案》ღ◈◈。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是我们每一位组成人员的行动准则ღ◈◈,两项制度的修改是贯彻落实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勤政为民bifa必发ღ◈◈、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的具体体现ღ◈◈。四是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ღ◈◈。会上ღ◈◈,各位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ღ◈◈,认真审议相关议题ღ◈◈,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ღ◈◈。会后ღ◈◈,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抓紧做好意见汇总整理和法规修改完善工作ღ◈◈。此外ღ◈◈,会议还专门安排了专题法制讲座ღ◈◈。这也是前几届市人大常委会传承多年的一个优良传统ღ◈◈。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坚持这一好的做法ღ◈◈,从本次会议开始ღ◈◈,围绕会议的重点审议议题举办相关法制讲座ღ◈◈,努力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法律素质和审议水平搭建好平台ღ◈◈。

  同志们ღ◈◈,刚刚闭幕的省第十三次党代会ღ◈◈,是在我省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胜利ღ◈◈、迈向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ღ◈◈。会议确定了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宏伟目标ღ◈◈,明确了推进经济强省ღ◈◈、文化强省ღ◈◈、科教人才强省和法制浙江ღ◈◈、平安浙江ღ◈◈、生态浙江建设的主要任务ღ◈◈。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ღ◈◈,是我省贯彻中央“三步走”战略部署和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要求的实际行动ღ◈◈,是深化“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的目标追求ღ◈◈,是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要求ღ◈◈,符合全省人民新期待的总目标ღ◈◈。6月12日ღ◈◈,市委专门召开了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会议ღ◈◈,传达学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ღ◈◈。全市各级人大要把学习领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ღ◈◈,做到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推动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ღ◈◈,与谋划新一届人大工作和当年工作结合起来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ღ◈◈,以“三思三创”的激情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ღ◈◈。

  今年是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起始之年ღ◈◈,也是实现新老交接ღ◈◈、接力推进的重要一年ღ◈◈。市委对新一届人大工作高度重视ღ◈◈,对常委会围绕中心ღ◈◈、服务大局ღ◈◈、依法履职ღ◈◈、勤政为民ღ◈◈,寄予了殷切的期望ღ◈◈。市委书记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同志连续在一次人代会闭幕式ღ◈◈、第一次主任会议ღ◈◈、常委会第一会议上ღ◈◈,就如何开创新一届人大工作新局面作出了重要讲话ღ◈◈、提出了明确要求ღ◈◈。辉忠书记强调ღ◈◈,人大工作不是“二线”ღ◈◈,而是“一线ღ◈◈;人大工作不是“虚功”ღ◈◈,而是“实功”ღ◈◈;人大工作不是对一年负责ღ◈◈,而是对一届负责ღ◈◈。他希望各位组成人员ღ◈◈,要谋事以实ღ◈◈,当好科学发展的决策者ღ◈◈;要支持以力ღ◈◈,当好政府工作的推动者ღ◈◈;要待民以真ღ◈◈,当好人民利益的维护者ღ◈◈;要奉法以严ღ◈◈,当好法律尊严的捍卫者ღ◈◈。这既为人大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ღ◈◈,也为我们开创工作新局面开启了广阔的空间ღ◈◈。如何在历届人大打下的良好基础上ღ◈◈,努力体现市委要求ღ◈◈,实现新一届人大工作的创新开局ღ◈◈,这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ღ◈◈。前段时期ღ◈◈,我和剑耀秘书长专门到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进行了工作调研和听取建议ღ◈◈,常委会其他各位主任也带领相关工委同志就联系分管的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ღ◈◈。大家总体感觉到新一届人大工作面临的形势新ღ◈◈、要求高ღ◈◈、任务重ღ◈◈。一届五年ღ◈◈,说长不长ღ◈◈,说短也不短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ღ◈◈,也可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ღ◈◈。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三季度召开市县两级主任读书会ღ◈◈,专门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新一届人大工作做一个全面的梳理ღ◈◈。今天会上ღ◈◈,我想就结合王辉忠书记在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ღ◈◈,讲三点初步的意见ღ◈◈,与各位组成人员和同志们共同思考ღ◈◈、一起研究ღ◈◈,进一步深化本届人大工作总体思路ღ◈◈。

  一ღ◈◈、一届五年ღ◈◈,要自觉做到履职有激情ღ◈◈。履职需要激情必发ღ◈◈,ღ◈◈,责任焕发激情ღ◈◈。一要充分认识履职有激情是使命所在ღ◈◈。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ღ◈◈,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ღ◈◈,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ღ◈◈,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ღ◈◈。人大工作不仅处在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ღ◈◈、政治文明建设的第一线ღ◈◈,也同样处在推动科学发展ღ◈◈、促进和谐的第一线ღ◈◈。因此ღ◈◈,我们每位组成人员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来清醒认识自己肩负的重要使命ღ◈◈,坚决贯彻市委部署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ღ◈◈,真正做到坚持党的领导ღ◈◈、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ღ◈◈。二要充分认识履职有激情是职责所系ღ◈◈。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ღ◈◈,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权力机关ღ◈◈,也是一个集体履职机关ღ◈◈,承担着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日常运行的重要职责ღ◈◈。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ღ◈◈,既是一种工作职责ღ◈◈,更是一种政治责任ღ◈◈。每位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ღ◈◈、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常委会整体的履职效能ღ◈◈、履职水平ღ◈◈。我们每位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履职ღ◈◈、正确行权ღ◈◈,恪尽职守ღ◈◈、勤政为民ღ◈◈,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ღ◈◈,从而不辜负组织的期望ღ◈◈、人民的期待和代表的期盼ღ◈◈。三要充分认识履职有激情是事业所需ღ◈◈。干事创业需要激情ღ◈◈,干事创业需要担当ღ◈◈。我们每位组成人员都要认真贯彻市委对新一届人大工作的要求ღ◈◈,带头执行常委会《依法履职勤政为民ღ◈◈、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和本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ღ◈◈,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ღ◈◈,始终保持积极向上ღ◈◈、平和理性的精神状态ღ◈◈,善于学习ღ◈◈,勤奋做事ღ◈◈,真心热爱人大工作ღ◈◈,真情奉献人大事业ღ◈◈,发扬民主和谐ღ◈◈、团结干事ღ◈◈、求真务实的良好风尚ღ◈◈,以一流的履职业绩树立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良好形象ღ◈◈。

  二ღ◈◈、一届五年ღ◈◈,要自觉做到履职有作为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ღ◈◈,在建设民主法制ღ◈◈、服务科学发展ღ◈◈、维护民生民利ღ◈◈、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ღ◈◈。一届应有一届的使命ღ◈◈,一届应有一届的担当ღ◈◈,一届更应有一届的业绩ღ◈◈。因此ღ◈◈,新一届人大工作要积极进取ღ◈◈、所有作为ღ◈◈。

  一要在立法工作上求作为ღ◈◈。历届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上为我们打下了良好的基础ღ◈◈。巩固以往立法工作成果ღ◈◈,主动顺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要求ღ◈◈,积极服务实现“两个基本”ღ◈◈、建设“四好示范区”新目标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物质富裕精神富有新追求ღ◈◈,这是新一届地方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ღ◈◈。新一届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优势ღ◈◈,把好立法方向ღ◈◈,优化立法资源ღ◈◈,强化法制保障ღ◈◈。在立法指导思想上ღ◈◈,要更加突出围绕中心ღ◈◈、服务大局ღ◈◈,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ღ◈◈、全局性ღ◈◈、可持续性ღ◈◈;在立法选项上ღ◈◈,要更加突出少而精ღ◈◈、少而准ღ◈◈、少而实ღ◈◈,紧紧围绕全市改革ღ◈◈、发展ღ◈◈、稳定大局和中心工作ღ◈◈,科学确定本届立法工作项目ღ◈◈;在工作方法上ღ◈◈,要更加突出全局考虑ღ◈◈、系统安排ღ◈◈、统筹推进ღ◈◈,既要立足当前ღ◈◈,更要着眼长远ღ◈◈,使立法工作有目标ღ◈◈、有计划地进行ღ◈◈。在本月初召开的新一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ღ◈◈,和民主任对新一届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做了深入分析ღ◈◈,对做好新一届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ღ◈◈。当前重点要研究好新一届立法工作意见ღ◈◈,制定好新一届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ღ◈◈,形成民主立法ღ◈◈、科学立法的五年立法计划体系ღ◈◈。

  二要在监督工作上求作为ღ◈◈。要善于从推进全市中心工作的高度来把握和实施监督工作ღ◈◈,坚持依法ღ◈◈、精准ღ◈◈、适度ღ◈◈,把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ღ◈◈。要着力加强对国民经济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ღ◈◈、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ღ◈◈,确保各项规划和计划的有效执行ღ◈◈。要着力加强对经济转型升级ღ◈◈、发展海洋经济ღ◈◈、推动文化强市ღ◈◈、保护生态环境ღ◈◈、保障社会民生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ღ◈◈、民生工程的监督ღ◈◈,主动服务科学发展ღ◈◈、率先发展ღ◈◈、和谐发展ღ◈◈。要着力创新监督手段ღ◈◈,深化专项监督ღ◈◈,强化跟踪监督ღ◈◈,注重监督实效ღ◈◈,使人大监督有力度ღ◈◈、有深度ღ◈◈、有口碑ღ◈◈。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ღ◈◈,充分认识人大与“一府两院”在工作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ღ◈◈,都是在市委的领导下ღ◈◈,通过依法履行职权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ღ◈◈。因此ღ◈◈,在监督工作中ღ◈◈,既要敢于监督ღ◈◈、又要善于监督ღ◈◈,多体谅“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难处ღ◈◈、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ღ◈◈,做到监督有效ღ◈◈、支持有力ღ◈◈,促进各个方面围绕共同目标ღ◈◈,既分工负责ღ◈◈,又团结协作ღ◈◈,形成推动我市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ღ◈◈。

  三要在决定重大事项上求作为ღ◈◈。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ღ◈◈、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ღ◈◈。新一届常委会要从人大自身职能出发ღ◈◈,根据市委意图ღ◈◈,找准履职的切入点ღ◈◈,多做全局性ღ◈◈、针对性bifa必发ღ◈◈、前瞻性的思考和研究ღ◈◈,把涉及全局ღ◈◈、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纳入人大决策视野范围ღ◈◈,认真审议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ღ◈◈,通过履行法定程序ღ◈◈,努力实现市委主张与全市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ღ◈◈。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ღ◈◈,既要抓住党委有要求ღ◈◈、政府有难处ღ◈◈、群众有呼声的大事ღ◈◈,依法作出决议决定ღ◈◈,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ღ◈◈,提出高质量的对策建议ღ◈◈,协助市委和“一府两院”推动中心工作ღ◈◈。

  四要在发挥代表作用上求作为ღ◈◈。代表工作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ღ◈◈。代表工作扎实了ღ◈◈,人大工作的创新开局也就有了现实基础ღ◈◈。我们要认真贯彻代表法等法律法规ღ◈◈,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ღ◈◈,搞好代表培训ღ◈◈,认真督办建议ღ◈◈,精心组织活动ღ◈◈,强化监督激励ღ◈◈,更好地发挥代表在权力机关中的主体作用ღ◈◈。要深入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等制度ღ◈◈,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ღ◈◈,有效发挥代表在体察民情ღ◈◈、反映民意ღ◈◈、集中民智等方面的作用ღ◈◈,引导和组织广大代表围绕实现“两个基本”ღ◈◈、建设“四好示范区”战略目标有声有色地履行职责ღ◈◈。前段时间ღ◈◈,常委会召开了本届首次代表中心组组长暨代表工作会议ღ◈◈,鲁敏主任在回顾总结上届代表工作的基础上ღ◈◈,对今年的代表工作作了具体部署ღ◈◈。希望市县两级人大加强工作上的配合协作ღ◈◈,共同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ღ◈◈。

  三ღ◈◈、一届五年ღ◈◈,要自觉做到履职有创新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坚持和完善ღ◈◈,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ღ◈◈。我们要在坚持前几届常委会“围绕大局ღ◈◈、突出重点ღ◈◈,勇于创新ღ◈◈,注重实效”这一指导思想的基础上ღ◈◈,把实践创新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ღ◈◈。一要巩固继承好ღ◈◈。起跑要有支撑ღ◈◈,创新要有基础ღ◈◈,这个支撑ღ◈◈、基础就是历届人大工作形成的丰硕成果ღ◈◈。多年来ღ◈◈,全市各级人大坚持加强法治建设与服务发展大局相统一ღ◈◈,坚持保障服务民生与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ღ◈◈,坚持强化监督实效与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相统一bifa必发ღ◈◈,在工作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ღ◈◈、生动鲜活的成功经验ღ◈◈,为新一届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ღ◈◈。我们要继承和巩固历届人大特别是上届人大创造的好经验ღ◈◈、好做法ღ◈◈,努力在巩固中提升ღ◈◈、继承中发展ღ◈◈、创新中突破ღ◈◈,在新的起点上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ღ◈◈。二要探索实践好ღ◈◈。要根据新一届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ღ◈◈,积极倡导在基层人大工作层面上的实践探索ღ◈◈,及时分析新情况ღ◈◈、研究新举措ღ◈◈、破解新难题ღ◈◈。特别是要善于发现ღ◈◈、总结和提炼基层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思路ღ◈◈、新方法ღ◈◈、新途径ღ◈◈,不断从基层ღ◈◈、实践和代表中汲取智慧和营养ღ◈◈,创造新经验ღ◈◈,指导新实践ღ◈◈。要把制度创新为探索实践的重要内容ღ◈◈,适时对常委会现有的一些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ღ◈◈,及时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ღ◈◈,进一步提升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ღ◈◈、制度化ღ◈◈、科学化水平ღ◈◈。三要统筹协调好ღ◈◈。要进一步创新常委会工作机制ღ◈◈,按照科学合理ღ◈◈、协调有序的原则ღ◈◈,理顺办公厅ღ◈◈、研究室与各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ღ◈◈,明确工作职责ღ◈◈,完善运作程序ღ◈◈,加强工作配合ღ◈◈,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ღ◈◈、各工作机构的作用ღ◈◈,统筹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力量ღ◈◈,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协调性和执行力ღ◈◈,努力提高常委会及机关的整体运行效率ღ◈◈,不断提升对常委会履职的服务保障水平ღ◈◈。

  县(市)区人大工作是全市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物流行业ღ◈◈,ღ◈◈,也是做好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支撑ღ◈◈。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密切与各县(市)区人大的工作联系ღ◈◈,加强业务指导ღ◈◈,搞好服务保障ღ◈◈,强化在重大工作部署上的调查研究ღ◈◈、协商沟通ღ◈◈、上下联动ღ◈◈、协调推进ღ◈◈,努力提升全市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ღ◈◈。

  同志们ღ◈◈,新一届常委会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地推进ღ◈◈,今年要做的工作很多ღ◈◈,任务很艰巨ღ◈◈。希望大家以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动力ღ◈◈,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ღ◈◈,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ღ◈◈,努力实现新一届人大工作创新开局ღ◈◈,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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